Thursday, July 18, 2013

http://www.qndb.net   来源:青年导网   2013-07-18 11:23:19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就强奸陪酒女危害小言论致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年龄个人简历家庭工作背景
  田参军律师:《张冠李戴的陪酒女》 昨天,清华教授易延友在其微博中,“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其第三句为:“特别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详见长微博) ... http://t.cn/zQb1eFW (分享自 @长微博工具)
  京华时报[微博]讯(记者雷军)“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前天下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中就李某某涉轮奸案发言,引发争 议。昨天下午,易延友将前述微博删除,承认言论欠妥并致歉。    有媒体于15日报道称,李某某家人质疑该案受害人杨女士为“陪酒女”。当天杨女士代理律师田参军即通过京华时报公开予以驳斥,表示对此说法无法接受,且 “陪酒女”也不能成为李某某等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前天下午1点,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即在实名认证微博中发言,称无罪辩护是李某某律师的权利,且因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 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特别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 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因受到网友攻击,他1小时后将最后一句修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大。”
  易延友的以上言论迅速遭到大量网友的攻击,称其将人分为三六九等,该微博转发量超过10万条。包含部分法学专家及律师均直言,被害人的职业对是否违背 妇女意志等案情认定及量刑方面确实会有影响,但不论被害人身份如何,刑法对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认定是相同的,易延友的说法明显欠妥。田参军也发文指出,易 延友将强奸的社会危害性建立在妇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的基础上,是不妥当的。“原因是,可能性不等于现实性,不能抵消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的绝对性。况 且,人人平等,当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人的时候,就不宜以人的名望、财富、职务,尤其是职业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